原告:陈XX,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被告:广州市XX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经营者:王XX。
被告:王XX,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佛山市XX。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经营者:易XX。
被告:易XX,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中和XX。
原告陈XX与被告广州市XX厂、王XX、佛山市XX、易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长赵X和
审判员谭XX
审判员刘培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博
书记员盛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