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X,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南,江西XX律师,执业证号:136XXXX10351414。
被告:徐XX,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万XX,女,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诉被告徐XX、万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于2017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
本院认为:原告郑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
本案由原告郑XX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决定退回原告郑XX。
审 判 长 冯 奔
人民陪审员 孟爱国
人民陪审员 万 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