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
被告白XX。
原告张X与被告李XX、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长于X营
审判员王学燕
代理审判员李靓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XX
130 2186 5235
13021865235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