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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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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国律师 在线
江苏言灿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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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公司职员。被告人吴X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刘XX,北京市XX律师。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及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日1时许,被告人吴XX酒后驾驶苏E×××××轿车,沿苏州市相城区XX(228省道)由北往南行驶至11242灯杆路段(系与苏州市中环快速路北XX)时,撞击路边护栏。被告人吴XX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吴XX液中乙醇浓度为221mg/100ml。
被告人吴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驾驶证、行驶证、交警部门的情况说明,证人曹X、郑X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吴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XX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宏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罗XX
  • 2016-03-02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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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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