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
委托代理人李广丁,天津XX律师。
被告高XX,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万XX,天津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高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高XX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泊江东XX××号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原告高XX提供中国XX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高XX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泊江东XX××号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董巧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史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