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保定XX公司与梅金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产纠纷
  • (2015)新民初字第121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垚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保定XX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西路258号新XX。
法定代表人满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岳XX,该公司员工。
被告梅金XX。
委托代理人李垚。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XX公司诉被告梅金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XX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定XX公司负担。
审判员苑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X
  • 2015-08-31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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