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XX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西路258号新XX。
法定代表人满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岳XX,该公司员工。
被告梅金XX。
委托代理人李垚。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XX公司诉被告梅金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XX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定XX公司负担。
审判员苑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