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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王XX、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仰宝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黄XX,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仰宝峰,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XX,安徽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告:徐XX,女,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原告黄XX诉被告王XX、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建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XX的委托代理人仰宝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XX诉称:2012年11月28日,王XX因工程建设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整,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3年5月27日前归还,并对借款利息、违约责任及主张债权的费用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王XX之妻徐XX以担保人身份在该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王XX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2、王XX负担原告的律师费7000元;3、徐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王XX、徐XX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黄XX与王XX系朋友关系。2012年11月28日,王XX因工程建设需要资金周转,向黄XX借款100000元,同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止,月利率30‰,借款用途为工程资金周转;逾期不能归还,自愿将自家的动产和不动产交由贷款人做处理后归还本人借款本息,并愿承担黄XX主张债权的一切费用。王XX之妻徐XX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另查:黄XX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安徽XX律师费7000元。


上述事实,有黄XX的法庭陈述、黄XX提交的王XX出具给黄XX的借条原件、潜山县公安局余井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安徽XX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所律师费发票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王XX因工程建设资金周转需要,向黄XX借款,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王XX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王XX之妻徐XX虽在借条上以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身份签名,但黄XX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要求徐XX承担保证责任,徐XX免除保证责任。该笔债务系王XX和徐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由王XX和徐XX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黄XX在诉讼中将利率标准变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对原告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采纳,王XX应支付黄XX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服务费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徐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XX借款100000元及从2012年11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王XX、徐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XX因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40元,由被告王XX、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建生



代理书记员  熊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06-23
  • 潜山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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