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XX东XX村民组92户村民。
诉讼代表人:刘XX,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诉讼代表人:吕XX,男,满族,住所地同上。
委托代理人:唐XX,辽宁XX律师。
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XX东XX村民组,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负责人:范XX,该村民组组长。
被告:朱XX,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第三人:王XX,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XX92户村民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XX东XX村民组、朱XX与第三人王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XX东XX村民组92户村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免收。
审判员逄德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姜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