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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与四川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董万勇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程X,男,198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万勇,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重庆XX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XX。
法定代表人:易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公司员工。
原告程X诉被告四川XX公司(以下简称易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程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被告易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2.3万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国家注册结构师聘用协议书》,约定被告聘用原告为二级注册结构师,聘用期为三年,每年的聘用费为2.3万元,并约定若有一方违约,赔付另一方违约金三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被告却违反协议约定,拒绝支付第三年的聘用费。
易XX公司辩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结构师证书应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及非法转让,故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书应属无效,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9日,易XX公司(甲方)与程X(乙方)签订一份《国家注册结构师聘用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聘用乙方3年,双方无劳动关系;在合同期间,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资质证书申报甲方公司的企业资质及年检;甲方工程项目乙方不担任项目经理,不承担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注册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取得资格证书后,向甲方提供有关资质申报及结构师注册所需要的相关材料;乙方于协议到期前,不得将其注册结构师资格证借予其他第三方使用,影响甲方资质年检及日常工作;完成注册后,乙方同意将注册结构师注册证书由甲方保管;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营业执照、国家注册结构师聘用协议书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七款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法非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本案中,双方虽签订聘用协议,但程X实际并未向易XX公司提供任何劳务,双方之间的聘用协议名为聘用实为借用执业资格证即借用资质,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相关法律法规所不允许,双方之间的聘用协议应属无效,故对程X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程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游廷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XX
  • 1970-01-01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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