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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天津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产纠纷
  • (2015)南民初字第1052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广丁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女,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代理人李广丁,天津XX律师。
被告天津市XX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安达XX。
法定代表人胡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与被告天津市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郭儒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XX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5-11-18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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