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韦柳雪,XXX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
被告:何X,女,汉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6年1月11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XX
人民陪审员 曾XX
人民陪审员 莫X能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聂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