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东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XX。
被执行人宁波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
申请执行人广东XX公司与被执行人XXXX公司、宁波XX公司承包工程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为便于案件办理,宜将本案指定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清远仲裁委员会2017年9月3日作出的(2016)清仲字第179号裁决书一案,指定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院(2017)粤18执100号执行案作销案处理。
三、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与本院进行卷宗移送交接手续,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本案,并向本院执行局报告执行结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房晔
审判员罗XX
审判员郑家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邓XX
书记员谭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