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XX。
法定代表人陈XX,区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XX,男,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XX、刘XX、刘XX、刘XX诉被诉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因相关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本案需要等待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 雅 晶
代理审判员 李 瑾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