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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李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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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志鹏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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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志鹏,内蒙古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公司诉被告李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XX公司负担25元。
审判员  王秀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XX
  • 2016-10-26
  •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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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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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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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屹岚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诉讼仲裁
  • 呼伦贝尔莫旗尼尔基镇通福家园三期2号楼第101门市内蒙古屹岚律师事务所
专注刑事辩护,民事案件代理、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交通事故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案件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地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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