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余英升,福建XX律师。
被告章XX,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彭朝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XX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