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1973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
被告:马XX,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四川XX律师。
被告:马XX,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洪,四川XX律师。
原告李XX与被告马XX、马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李XX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1元,减半收取计1020.5元,由李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丹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