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德市双桥鹏程汽车修理部,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经营者孟XX,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
被告承德市XX,住所地承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XXXX6423685N。
法定代表人闫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XX,河北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0XXXX0505-0。
负责人战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XX公司职工,住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了原告承德市双桥鹏程汽车修理部诉被告承德市XX、XX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桥鹏程汽车修理部撤回对被告承德市XX、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退还原告1150.00元,由原告承担1150.00元。
审判员 王XX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