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被告李X,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诉被告李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959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79.5元,由原告李X负担,余额由本院向原告清退。
代理审判员庞海婷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