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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涂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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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男。
被告涂XX,女。
委托代理人何XX、邓小洪,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涂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0.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罗鑫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X(代)
  • 2013-05
  • 南部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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