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雪,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XX、02、03幢负二层1室。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周XX因与被上诉人南京XX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XX于2018年12月4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XX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周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剑飞
审判员王长春
审判员洪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苏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