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委托代理人林XX、黄峥嵘,北京XX律师。
被告王XX,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委托代理人龚XX、伍曼琳,福建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拟和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长李美好
代理审判员陈伟莲
人民陪审员陈慧清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梁XX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