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XX,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XX1-2层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73091569。
负责人黄X,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X、涂萍萍,福建XX律师。
被告邱XX,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张XX,女,1983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告刘XX,男,1964年4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廖XX,女,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XX与被告邱XX、张XX、刘XX、廖XX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刘XX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城龙川东XX(银河花园)C幢605室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刘XX位于龙岩市新罗区东城龙川东XX(银河花园)C幢605室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XXX)。
二、查封期限三年。
如需续行保全,原告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各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朝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XX(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