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吴XX与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
邓小洪律师 在线
四川讼和讼律师事务... 高级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591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吴XX,男。
委托代理人邓小洪,四川XX律师。
被告郑XX,男。
被告郑XX,男。
上列原告吴XX诉被告郑XX、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朝东、刘XX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小洪、被告郑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郑XX经被告郑XX介绍认识。
2014年2月10日,被告郑XX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郑XX作为担保人,并书立:“借条,今借到吴XX现金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正),利息2分5,每季度付利息7500元,本金到2015年2月10日还清,借款人郑XX,担保人郑XX。
”被告郑XX借款后,只按照约定支付了一个季度的利息,现在借款已经到期,被告仍然不肯偿还借款,随后原告要求被告郑XX履行担保责任时也遭到拒绝,称与其无关。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一、责令被告郑XX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按照约定计算资金利息,被告郑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诉讼及其它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郑XX未作答辩。
被告郑XX辩称,我与原告认识多年,郑XX要借钱,喊我帮他找借钱的人,我就找了原告,是他们去谈的,具体情况我不知道,后来是原告喊我写了担保两个字。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XX与被告郑XX经被告郑XX介绍认识。
2014年2月10日,被告郑XX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郑XX作为担保人,并书立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吴XX现金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正),利息2分5,每季度付利息7500元,本金到2015年2月10日还清,借款人郑XX,到时利息不到按3分算,2014年2月10日,到期不付清房产作抵押,担保人郑XX。
”被告郑XX借款后,于2014年6月7日向原告支付了利息7,500元,之后未再偿还本金和其余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二被告人口信息、银行存折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郑XX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有借条原件及原告、被告郑XX的陈述等为据,其借款事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郑XX未按期偿还原告借款,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被告郑XX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理应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双方对担保责任约定不明,故被告郑XX应承担为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主张按照约定计算资金利息,原、被告双方约定月息2分5,即月利率为2.5%,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XX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吴XX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14年2月1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已支付的7,500元利息应予以扣除),被告郑X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郑XX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毛刚
人民陪审员胡朝东
人民陪审员刘XX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侯X
  • 2015-08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邓小洪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邓小洪律师
5.0分服务:591人执业:12年
邓小洪律师
15113201****8862 执业认证
  • 四川讼和讼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 南部县蜀北大道西沿线五金建材城B1幢5楼26号
邓小洪律师个人简历 一、基本信息 姓名:邓小洪 性别:男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执业机构:四川讼和讼律师事务所 职务:副主...
  • 187 8476 2285
  • 1878476228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