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X,女,199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安徽XX律师。
被告:唐X,男,1987年10月03日生,汉族,农民。
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
身份证号码。
原告陆X与被告唐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原告陆X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陆X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X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陆X负担。
审判员张国云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