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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XX公司与李XX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5)武侯民初字第40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晋川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成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X。
委托代理人王晋川,四川XX律师。
被告李X。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XX公司诉被告李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XX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XX
  • 2015-06-23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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