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郭X(申请人的配偶),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朱X,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申请人陈XX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X所有的粤X×××××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户名罗XX,开户银行为广东XX,帐号为80×××90,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的银行存款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也应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朱X所有的粤X×××××号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两年。
二、冻结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作担保的户名罗XX,开户银行为广东XX,帐号为80×××90,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陈XX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海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卢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