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浙江XX公司与浙江湖州广播电视总台、浙江XX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林淡秋律师 在线
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浙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
委托代理人:瞿XX。
委托代理人:林淡秋。
被告:浙江湖州广播电视总台。
被告:浙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XX公司与被告浙江湖州广播电视总台、浙江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变更诉请,放弃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并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XX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湖州广播电视总台、浙江XX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浙江XX公司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沈毓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XX
  • 2013-12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林淡秋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林淡秋律师?
5.0分热情执业:12年
林淡秋律师
13305201****5905 执业认证
  • 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浙江省湖州市红旗路12号医药大楼9楼
林淡秋,法学本科,浙江常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湖州律师协会会员。执业期间,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办案技巧。2014年执...
  • 158 5726 5022
  • 1885723196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