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易XX与杨XX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8)川2021执4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程志君律师

案件详情

委托代理人程志君,四川XX律师。
被执行人杨XX,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2日,居民,住安岳县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XX与被执行人杨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杨XX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有车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杨XX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登记有雪佛兰牌轿车及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二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被执行人杨XX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车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车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车辆损失的,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如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易XX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执行人易XX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健
审判员 陈建权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XX
  • 2018-07-18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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