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许XX与XX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汪佳欢律师
被告常*国*房*产开发有*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许*丽租金*民币105555元*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日按142元**的违约金。

案件详情

原告许XX。
委托代理人汪X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XX。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XX市商城中XX。
法定代表人林XX。
原告许XX诉被告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翟艳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的委托代理人汪XX、汪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诉称:2009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国际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所有的坐落于XX市商城中XX的5楼3街11号商铺出租给被告,期限自2009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5日,被告应在每年的7月向原告支付租金,其中前三年无需支付租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已支付了2012年7月6日至2014年7月5日的租金,但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2014年7月6日以后的租金。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7月6日至2015年7月5日的租金105555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日按142元计算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公司书面辩称: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国际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所规定的并非租赁关系,而是委托合同关系。该合同订立之初,原告坐享高额无风险收益,被告承担所有风险且收益无法弥补运营管理支出,双方权利义务违背公平原则,合同应认定为无效。2、近几年房地产市场整体前景因国家政策影响而日益低迷,造成被告公司名下房产及关联公司的房产大幅贬值,且房地产市场商铺出租率滑坡,被告履行合同的客观情况遭遇情势变更,面临破产风险,已无法继续履行该违反公平原则之合同,要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双方之间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平衡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6日,许XX与XX公司签订编号为200XXXX6701的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许XX向XX公司购买位于商城中XXXX国际服装城1幢1单元5-3-11室房屋,该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商业,商业面积67.40平方米,金额791633元,买受方应在2009年6月6日前付款401633元,2009年6月6日前办理银行按揭39万元。
同日,许XX(乙方)与XX公司(甲方)签订国际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第一条商铺位置面积及用途1-1乙方的商铺座落在江苏省XX市商城中XX铺。商铺面积为67.4平方米,具体以房屋产权证所载建筑面积为准。1-2甲方将该商铺作为商业经营使用。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甲方享有该商铺使用、收益和经营管理的权利,有权变更及调整商铺的经营范围、经营业态、经营品牌及经营品种。2-2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该商铺转租、承包、租赁、联合经营、许可他人进行经营,无须征得乙方同意。……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1委托期限内,乙方不得主张对商铺占有、使用及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得限制或影响甲方的租赁经营权利。……3-4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获取商铺租金。第四条委托期限4-1乙方委托甲方统一经营管理商铺的期限为十年,即自2009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第六条租金支付事项及经营收益、风险6-1前三年(即2009年7月6日起至2012年7月5日止)为市场培育期,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无需支付该商铺租金。乙方自愿同意在三年市场培育期内甲方无需承担支付该商铺租金的义务,乙方确认不得以此向甲方主张免除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并应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6-2后七年(即2012年7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租金标准: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租金人民币105555元(大写:壹拾万伍仟伍佰伍拾伍元整)。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6-3乙方承诺支持甲方培育市场,在委托期限内,甲方享有该商铺的所有收益并自行承担该商铺的所有租赁经营风险。……第八条违约责任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情形的,自违约之日起每日应按该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的0.18‰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一条其他……11-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另查明:2010年5月10日,许XX取得XX市商城中XX(XX国际服装服饰城)五层5311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建筑面积67.40平方米,该房屋为许XX单独所有。2010年5月25日,许XX取得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已经支付了2012年7月6日至2014年7月5日的租金,之后的租金未再支付,故本案中主张2014年7月6日至2015年7月5日的租金105555元及相应的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国际服装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7月份支付原告2014年7月6日至2015年7月5日的租金105555元,如逾期支付,被告应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商铺总价款791633元的0.18‰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被告未能依约支付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7月6日至2015年7月5日的租金105555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日按142元计算的违约金,不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应为无效,但其未提供相应依据,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另,被告XX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双方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的事实,故其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XX租金人民币105555元及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每日按142元计算的违约金。(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许XX指定的账户或XX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XX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76元,由被告XXXX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76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XXX,账号:10×××99。
审判员翟艳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宋X

  • 2015-03-26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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