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胤征,上海XX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成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尉X,男,上海XX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XX公司(第二被告)
负责人汪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XX,中国XX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刘XX诉被告上海XX公司、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大为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上海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尉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2014年9月27日12时30分,案外人杨XX驾驶沪XX学号的小型轿车在诸光路出谢卫路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具体诉讼请求:医疗费人民币2,957.50元、误工费9,100元(每月1,820元*5个月)、护理费3,640元(每月1,820元*2个月)、营养费2,400元(每月1,200元*2个月)、衣物损失费300元、交通费500元、物损费950元、鉴定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上述费用要求判令第二被告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余款由第一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第一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XX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杨XX是我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其履行职务行为,由我公司赔偿。
被告中国XX公司书面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要求法庭审核行驶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医疗费,要求剔除无病史记录及自费部分。营养费,认可每月1,200元。护理费,认可每月1,800元。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不属于保险范围,不予认可。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9月27日12时30分,杨XX驾驶登记车主为第一被告的沪XX学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区诸光路出谢卫路北约100米处时,适遇原告骑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通行,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警支队对本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杨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事故发生时杨XX系履行第一被告的职务行为。事故发生后,原告至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等医院就诊,花费医药费2,957.50元。因原、被告未能就本起事故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本院并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另查明:沪XX学号小型轿车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与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与商业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又查明:2015年3月10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三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内容为:原告伤后可予以休息15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元。事故发生后,第一被告垫付原告300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第一被告提供的收条,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其他损失包括:
一、误工费9,1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二被告无异议。
二、衣物损失费300元、交通费500元,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二被告对衣物损失费酌情认可200元,交通费酌情认可300元。
三、物损费950元,并提供车辆维修费发票、不锈钢柜子维修费发票、收据、车辆保险损失确认书复印件。第一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第二被告无异议。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对此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起事故中杨XX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杨XX系履行第一被告的职务行为,故杨XX的赔偿责任应由第一被告承担。因杨XX驾驶的事故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险,故根据相关规定,应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付责任,超出部分由第二被告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余额由第一被告承担。第一被告已垫付的金额应予以抵扣。原告的各项赔偿费用具体确定如下:一、医疗费,系治疗因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合理费用,根据票据金额,本院确认2,957.50元;二、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物损费、鉴定费,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分别计9,100元、3,640元、2,400元、950元、1,000元;三、交通费,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认可300元;四、衣物损失费,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认可200元;五、律师代理费,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计2,000元。以上金额共计22,547.50元,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19,547.50元,余额由第一被告赔偿原告3,000元。因第一被告已垫付原告300元,故第一被告还需支付原告2,700元。被告中国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当庭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刘XX19,547.50元;
二、被告上海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XX2,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40元,减半收取200.20元,由原告负担22.10元,由第一被告负担17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大为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X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X
(七)赔偿损失;
…X。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X。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X
(六)赔偿损失;
…X。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X。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X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X。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X。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X。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X。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