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郑X。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曾晓萌,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XX,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XX,福建XX律师。
上诉人永泰县嵩口镇三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峰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许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5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对基本事实未予查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5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三峰村委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林XX
审 判 员 魏XX
审 判 员 官永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XX
书 记 员 钟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