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牌坊村石湖村民组。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
代表人:崔XX,系该组组长。
诉讼代表人:崔XX,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
诉讼代表人:刘XX,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
被告:关XX,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
被告:姜XX,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
委托代理人:唐XX,辽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牌坊村石湖村民组诉被告关XX、姜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本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红旗XX牌坊村石湖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乔宝林
审 判 员 李吉祥
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