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XX新华东XX。
法定代表人:胡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XX,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X,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城XX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河北省大城XX新华东XX。
法定代表:焦XX,系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XX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河北XX公司)与被上诉人路X、刘XX、大城XX广播电视台之间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诉人河北XX公司不服河北省大城XX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原是大城XX广播电视台职工,拖欠二原告2006年7月至2007年9月应补发的工资与2009年10月至2011年6月的工资时,二原告在大城XXXX公司工作,该公司是大城XX电信局和大城XX广播电视台合办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大城XX广播电视局、大城XX电信局关于共同建设经营大城XX农村有限电视传输网络的协议复印件一份予以证实。原告称,被告拖欠原告路X工资44534元、刘XX工资37726元,提供加盖有大城XX广播电视台财务专用章的二原告工资情复印件一份、市长专线电话交办件、县长专线电话办公室呈批办办理卡、大城XX党政领导干部接访约访工作表复印件各一份,二被告均认为不应承担偿还二原告工资的责任。被告大城XX广播电视台为证实其抗辩主张,提供大城XX广播电视局、大城XX电信局关于共同建设经营大城XX农村有限电视传输网络的协议复印件一份,证实该公司成立后被告大城XX广播电视台没有决策权、参与权及利益分配权。提供中共大城XX委宣传部大宣安(2011)6号文件复印件一份,证实拖欠二原告的工资不应由其承担。提供大城XX审计局出具的关于大城XXXX公司的审计调查结果报告一份,该审计报告中载明原告刘XX任出纳员期间支款13592.90元,已抵顶工资,尚欠24133.10元。被告河北XX公司为证实其抗辩主张,提供河北省县级广电网络资产整合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一份,证实台网分家时所负债务不包括二原告工资。提供河北XX公司冀广网财字(2014)3号关于发放2012年度股东红利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告大城XX电视台与河北XX公司系入股分红的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二原告所诉拖欠的工资,系在大城XXXX公司工作时该公司拖欠的。该公司是大城XX电信局和大城XX广播电视台合办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方式为有限责任。后该公司经营中止时,中共大城XX委宣传部大宣安(2011)6号文件证实该公司拖欠二原告的工资应由被告河北XX公司承担。被告河北XX公司提供河北省县级广电网络资产整合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一份、河北XX公司冀广网财字(2014)3号关于发放2012年度股东红利的通知复印件一份证实拖欠二原告工资与其无关,该资产评估报告系被告河北XX公司单方委托进行的评估,委托程序和鉴定内容存在瑕疵,且被告大城XX广播电视台对该二份证据均不认可,故一审法院对被告河北XX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大城XX审计局出具的关于大城XXXX公司的审计调查结果报告中载明原告刘XX任出纳员期间支款13592.90元,已抵顶工资,尚欠24133.10元,该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对所记载欠二原告工资情况明确清楚,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的审计报告所记载欠二原告工资情况予以确认。综上,被告河北XX公司承接了原大城XXXX公司的资产,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故大城XXXX公司拖欠原告路X工资44534元、原告刘XX的工资24133.10元应由被告河北XX公司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XX公司给付原告路X工资44534元、原告刘XX工资24133.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原告路X、刘XX承担324元,由被告河北XX公司承担1516元。
判决后,上诉人河北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其理由,一是河北XX公司与大城XX广播电视台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2010年,大城XX广播电视台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下发的《河北省广电网络整合暨有线广播电视综合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冀办字(2004)54号),其以股东身份,将其评估后的网络部分净资产出资入股到河北XX公司。2011年7月,河北XX公司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成立河北XX公司。大城XX广播电视台与河北XX公司系股东与法人关系,河北XX公司为河北XX公司出资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大城XX广播电视台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河北XX公司的成立与大城XX农村有线传输网络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大城XX农村有线传输网络公司并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事实上为大城XX广播电视台下设的内部机构,被上诉人路X、刘XX在2011年7月河北XX公司成立之前,无论在大城XX广播电视台工作,还是在大城XX农村有线传输网络公司工作,其劳动关系一直隶属于大城XX广播电视台,在2011年7月之前的工资发放应当由大城XX广播电视台承担。河北XX公司于2011年7月由河北XX公司设立后,被上诉人路X、刘XX按照统一安排,人事关系划归河北XX公司,但当时大城XX农村有线传输网络公司还在运营,经大城XX广播电视台与河北XX公司协商,被上诉人路X、刘XX暂调到大城XX广播电视台工作,期间工资由大城XX广播电视台发放,直至2011年12月份才到河北XX公司工作,并在2011年12月份开始在河北XX公司领取工资。大城XX农村有线传输网络公司被大城XX广播电视台终止后,其业务至今由大城XX广播电视台管辖,不存在大城XX农村有线传输网络公司经营终止,并成立河北XX公司。河北XX公司的成立与大城XX农村有线传输网络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更没有承接其资产和债务,由河北XX公司承担被上诉人路X、刘XX在其前单位的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是评估机构北京XX公司并非由河北XX公司单方委托,而是根据河北省广电网络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河北省县级广电网络资产评估办法》的规定,由省国资委、财政厅、工商局和广电局等单位的专家成立了选聘评估机构委员会予以选定,完全具备合法评估资质。另外,北京XX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时,得到了大城XX广播电视台的积极配合,在资产评估表格中都有其财务部主任高春凤的签字。在发放2012年度股东红利的通知上有大城XX广播电视台主要领导的签字;同时被上诉人路X、刘XX在一审中也提供了盖有大城XX广播电视台财务章的拖欠工资证明。一审法院认定资产评估委托程序和鉴定内容存在瑕疵,由河北XX公司承担被上诉人路X、刘XX在其前单位拖欠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大城XX广播电视台辩称,上诉人提出上诉主张应提供相应证据,若不能提供则二审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其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被上诉人路X、刘XX所诉的拖欠工资系由大城XXXX公司拖欠,2011年6月份该公司经营终止上诉人依法承接了公司的资产及债务,在债务中包括被上诉人路X、刘XX所诉的拖欠工资,故应由上诉人依法承担给付义务,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路X辩称,同意河北XX公司的意见,工资应该由大城XX广播电视台发放。
被上诉人刘XX辩称,同意河北XX公司的意见,工资应该由大城XX广播电视台发放。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河北XX公司提交了证据一,河北省广电网络整合暨数字电视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县级广电网络整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证明对大城XX电视台进行资产评估不是广电网络公司个人行为。证据二,河北省广电网络整合暨数字电视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扩权县(市)广电网络整合的实施意见》和《县级广电网络资产评估办法》的通知,证明委托评估程序不存在瑕疵。证据三,河北省县级广电网络资产整合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范围为大城广播电视台城网及东阜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负债,不含XX公司的资产。证明大城XX电视台以净资产入股到河北XX集团。证据四,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证明大城XX国资部门认可评估报告中的净资产230.86万元入股到河北XX集团。证据五,被评估单位承诺函,由大城XX广播电视台盖章,证明电视台对此次评估单位及结果是认可的。证据六,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明细表,资产总计526.86万元,负债总计296万元,净资产230.86万元。负债中包括大城XX信用联社贷款225万元,中国XX贷款63万元,阜草村委会借款8万元,共计296万元,不含拖欠被上诉人路X、刘XX工资。上诉人大城XX广播电视台经质证,证据一,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只是一份通知,具体的评估委托也必须有被上诉人的依法委托及相应人员签字同意。证据二,与证据一的质证意见一致。证据三,该评估报告出具时,XX公司依然在独立运作经营,该评估报告不影响后来在XX公司经营终止后,对XX公司资产债务由上诉人依法承接的事实。证据四,该证据没有明确的填写时间,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我们不予认可,不能证明与该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五,该证据中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否由被上诉人大城XX广播电视台同意作出的无法确定,不予认可。证据六,对于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明细表中没有大城XX广播电视台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无法确定真实性,并且不影响后来在XX公司经营终止后,对XX公司资产债务由上诉人依法承接的事实。被上诉人路X经质证,对上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认可,均为真实有效的。被上诉人刘XX经质证,对上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认可,均为真实有效的。被上诉人路X提交证据工资折,证明2011年6月XX公司没有终止,其一直在那工作,并由大城XX广播电视台发放工资,从2011年7月份到2011年12月份由大城XX广播电视台发放工资,从2011年12月份才到河北XX公司上班。上诉人河北XX公司经质证,认为工资证明是真实、合法的,对其予以认可。被上诉人大城XX广播电视台经质证,对于被上诉人路X提交证据不予认可,在该存折中不能体现其所述工资是由大城XX广播电视台发放的,且不能证明该款项是工资款。被上诉人刘XX经质证,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有效的,对此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大城XX广播电视台提交的大宣安(2011)6号《中共大城XX委宣传部关于对〈大城XX广播电视台与河北省广电网络集团大城分公司分设方案〉》的批复、大城XX审计局出具的关于大城XXXX公司的审计调查结果报告,认定上诉人河北XX公司应支付所欠被上诉人路X、刘XX工资并无不当。上诉人河北XX公司提交的证据三,河北省县级广电网路资产整合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证据六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及明细表,形成时间均为2010年12月24日。该评估报告载明使用有效期为一年,起止日期为2010年6月30日至2011年6月29日。在有效期内,当市场条件或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评估报告的结论不能反映经济行为实现日价值,此时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上诉人河北XX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1日已过评估报告使用期限,本院对该评估报告不予采信。2011年10月18日,中共大城XX委宣传部关于对〈大城XX广播电视台与河北省广电网络集团大城分公司分设方案〉》的批复中,载明河北XX公司承接资产785.84万元,承接债务433.31万元,其中含有拖欠工资16.23万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元,由上诉人河北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欣
代理审判员 张振波
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寇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