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X。
委托代理人任XX,河北XX律师。
被告叶XX。
委托代理人曹X,河北XX律师。
原告杜X诉被告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X撤回对被告叶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杜X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慧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XX
186 3276 9388
18632769388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