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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与马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8)皖1502民初76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露露律师

案件详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常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万露露,安徽XX律师。
被告:马X,女,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徐X与被告马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X、万露露,被告马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人民币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为被告供应石子和石粉。双方经核算,被告共计应付材料款人民币XXX元。后被告陆续支付XXX元,下欠110000元。原告于2017年2月26日书写证明一份,被告在证明上签字予以认可。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被告马X对欠款事实不持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马X承认原告徐X在本案中主张的欠款事实,故对原告徐X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诉请中所称的保全费并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徐X要求被告马X给付欠款1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徐X材料款1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徐X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XX。账号20XXX155。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马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磊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XX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 2018-04-29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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