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胥XX,男,194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宝峰镇龙凤XX,组织机构代码203XXXX8970-x。
法定代表人华XX,矿长。
委托代理人江模国,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胥XX与被告重庆市XX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胥XX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胥XX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胥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胥XX负担。
审判员 邓X
书记员 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