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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与重庆市XX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永法民初字第0555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江模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谢XX,男,195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宝峰镇龙凤XX,组织机构代码203XXXX8970-x。


法定代表人华XX,矿长。


委托代理人江模国,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重庆市XX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XX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XX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谢XX撤回起诉。


审判员  邓X



书记员  陈X


  • 2014-11-14
  • 永川区(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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