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周代国与张XX,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乘通汽车修理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永法民初字第055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江模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代国,男,197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江模国,重庆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乘通汽车修理厂,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XX跳石河向家坝。


负责人钟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代国会与被告张XX、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乘通汽车修理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代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代国负担。


审判员  李X



书记员  谢X


  • 2014-11-07
  • 永川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