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现在押于任丘市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张XX,男,汉族,1968年2月21日出生,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任丘市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436951XT。
地址:任丘市裕华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巍,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任丘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张XX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诉。
案件受理费3413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苏立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