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X与李XX,魏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永法民初字第058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江模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男,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江模国,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X,重庆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72年5月21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魏XX,女,1974年9月5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颜XX



书记员  李XX


  • 2014-09-25
  • 永川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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