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江模国,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X,重庆XX律师。
被告李XX,男,1972年5月21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魏XX,女,1974年9月5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李XX、魏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颜XX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