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赵XX与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永法民初字第045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江模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赵XX,男,1975年1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江模国,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安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XX,男,1986年6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赵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史XX


  • 2014-07-25
  • 永川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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