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男,1975年1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江模国,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安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XX,男,1986年6月1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X与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XX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赵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史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