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铁XX,女,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江模国,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安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范X,男,198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黄XX,女,1986年6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陈X,女,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XX与被告范X、黄XX、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铁XX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0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铁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建
书 记 员 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