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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XX与黄XX,陈X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永法民初字第0308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江模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铁XX,女,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江模国,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安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范X,男,198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黄XX,女,1986年6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陈X,女,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铁XX与被告范X、黄XX、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铁XX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铁X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70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原告铁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建



书 记 员  李X


  • 2014-06-16
  • 永川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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