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男,1980年6月4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石碓窝村盘龙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江模国,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游XX,重庆XX律师。
被告余X,女,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石碓窝村盘龙XX,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余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XX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旷XX
书记员 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