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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XX公司与冷XX,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5)永法民初字第0149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江模国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石油西XX1-5,组织机构代码747XXXX6647-4。


法定代表人吴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模国、安X,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XX,男,1980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冷XX,女,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李XX、冷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XX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XX



书记员  李XX


  • 2015-04-07
  • 永川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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