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川XX,原住所地永川XX西XX。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XX,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永川XX职工,住重庆市永川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模国,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XX,组织机构代码009XXXX3828-6。
法定代表人王X,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XX,男,1957年6月25日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阳XX,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川XX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街道办事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川XX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川XX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永川XX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30元,减半收取11065元,由原告永川XX负担(限2014年7月25日前缴付本院)。
审 判 长 汪 莉
代理审判员 桂昭珍
人民陪审员 蒋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