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庞XX,男,1951年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XX,现住天津市北辰区佳园里景XX13-2-303,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孙瑞岭,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中XX。
法定代表人邢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X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庞XX与被上诉人天津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南民一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庞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庞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瑞岭,被上诉人天津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汤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庞XX。
审判长郭秀红
审判员李庆刚
代理审判员兰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XX
速录员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