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XX,浙江杨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赏彩霞,浙江杨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虞伟庭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