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徐XX,河北XX律师。
被告:沈X,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XX与被告沈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XX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XX撤回对被告沈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沈XX负担。
审判员 徐 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