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男,汉族,1983年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芦睿,广东XX律师。
被告林X,女,回族,1980年7月21日出生。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其与原告于2009年开始分居生活,之后被告一直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永嘉县生活,故要求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原告虽提交深圳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单显示被告居住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但原告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并未填写该地址,且本院向被告户籍地址浙江省永嘉县邮寄送达传票等,被告亦能签收,由于可见,被告实际居住在浙江永嘉县,并未居住在深圳市福田区。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林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晓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叶XX(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