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李XX,天津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大直沽中路与海河东路交口XX、8层。
法定代表人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X,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峰,天津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中国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薛春明
审 判 员 杨英杰
人民陪审员 焦玉刚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付XX